无证开作坊电镀啤酒开,并雇佣三人帮助,在生产过程中随意排放电镀废水,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标1160倍。近日,苍南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老板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三名雇员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3月18日以来,被告人吴某在龙港镇无证电镀加工啤酒开。其选取该镇龙洲路某废弃发电厂作为电镀的场地,并且开工时间从晚上五点开始至凌晨两点结束,以此来躲避相关部门的检查。
为扩大生产,吴某先后雇佣了被告人李某、余某、徐某帮助其电镀加工,电镀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点后面的杂地里。3月25日,该电镀加工点被县环保局查获。经对加工点后门排放口处的水样进行检测,水样中重金属六价铬的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1160倍。
苍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系企业主,对电镀废水排放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余某、徐某系雇工,参与电镀加工时间较短,对电镀废水排放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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